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