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