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