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