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授予“国防教育先进个人”称号: (一)热爱国防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研究探索,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防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模范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其他方面为国防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