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由省、市、县级国防教育委员会评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5年评选、表彰1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