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授予“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一)认真履行职责,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成绩显著; (三)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各项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 (四)为国防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