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在实施国防教育中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尊严,保卫国家安全; (二)服现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接受军事训练; (三)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国家军事机密;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国防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