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