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