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