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四)拒不参加或者不配合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