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