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