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六条有效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范围;(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独立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