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肇庆古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与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协议,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服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活动举办后,举办方应当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