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肇庆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污染环境的工程建设。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肇庆古城墙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控制地带内现有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与肇庆古城墙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的要求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