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征收补偿。(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