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治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征收补偿。

(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