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书写等;

(二)倾倒垃圾、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说明;

(四)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五)采石、取土和抽取地下水;

(六)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载、悬挂、晾晒物品;

(七)在肇庆古城墙墙体上行驶或者停放机动车;

(八)从事产生振动、高温、放射、潮湿等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