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肇庆古城墙的墙砖、条石、碑刻等古建筑文物构件,不得擅自拓印城墙上的碑刻铭文。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