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肇庆古城墙修缮工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