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肇庆古城墙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的原则,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保留历史信息,保持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真实性。

肇庆古城墙缺失部分的修复,应当经过科学考证,取得历史原状的充分依据,修复部分应当与肇庆古城墙风格一致,并可识别。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