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肇庆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或者破坏其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