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肇庆古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