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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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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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