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纳,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人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