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