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条例规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安装技防系统的情况;

(二)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信息保存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备案、竣工验收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