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备案该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申请竣工验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