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金扶持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业务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一)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二)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小微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三)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