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