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