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