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保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