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需要修改的,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征求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报告。

修改后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