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应当与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规划相衔接,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报批前,应当报经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