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工作,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线索,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