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田园城市管理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田园城市保护管理水平,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田园城市保护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
昌宁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保护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