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范围为:东至龙潭寺,南至九甲村委会所在地,西至西山公园防火通道,北至河西水库库区。
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展现田园景观的重点区域,包括河西水库、麻地河水库、秧田洼水库、县城北部农田、县城南部农田、九甲片区农田、右甸河径流段、右甸河堤生态廊道、水环境生态治理示范园、茶韵公园、龙潭公园、西山森林公园;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与城市开发建设区的缓冲地带,包括县城东部面山、县城南部面山的森林、茶园、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及外围城乡结合部村落,包括昌宁县城建成区,龙泉、七甲、辉家寨、董翁、德老本、勐廷大寨子等村落;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昌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立界桩、标志。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