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昌宁田园城市是指昌宁县在发展中形成的城市与乡村高度融合、传统与现代有机结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山水环绕、田城相拥、生态宜居的城市空间体系。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