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