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