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或者擅自调整、改变、拒不执行田园城市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田园城市保护规划,在保护区内批准设立三类工业项目的;
(三)在县城北部、南部、九甲片区农田批准建设与田园景观保护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