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西水库、麻地河水库、秧田洼水库库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旅游开发或者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二)在右甸河堤坡堆放、存储秸杆、农家肥;(三)县城北部、南部及九甲片区闲置、荒芜农田;(四)破坏、移动保护区界桩、标志。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