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取土;
(二)新建、扩建石灰窑、砖瓦窑、石材加工点;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可燃废弃物;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田园城市建筑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覆盖、堵截、侵占河道、渠道、水域;在河道内洗沙;
(七)猎捕白鹭、猕猴等国家、省重点保护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八)擅自在公共区域设置、张贴、喷涂商业广告;
(九)在墓葬规划区外新建墓穴。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