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城北部、南部和九甲片区农田作为昌宁田园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永久保护。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