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容村貌治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改善村容村貌和村庄环境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