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昌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使用有机肥,普及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