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源地、河道、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