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一级保护区内的西山森林公园除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外,可以依据田园城市保护规划进行田园城市生态旅游开发;右甸河堤生态廊道、县城北部农田、县城南部农田、九甲片区农田可以依据田园城市保护规划进行与农耕文化、田园风光、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可以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的原则,建设一类和二类工业项目、生态特色旅游项目、综合产业协作项目、特色农业加工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三类工业项目,原有三类工业项目应当逐步迁出。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