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昌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保护区内的村庄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村庄道路,提升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