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昌宁县人民政府,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山水田园特点,统一布局城镇和村庄建筑风格,形成特有的田园城市建筑风貌。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保护区内的居民免费提供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民居设计参考方案。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