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田园镇、漭水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区内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昌宁田园城市保护规划相衔接,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